A. 酷狗音樂是騙子
兄弟,被騙了
以後不要去那個網站了
片子
B. 酷狗音樂是不是越來越垃圾了
我從一開聽音樂用千千靜聽後來換成酷狗 就是因為看中了酷狗他曲庫多 很多qq音樂搜不內出來的歌都可以聽容 那時候的QQ音樂是根本不能跟酷狗比的
但是現在我真的對酷狗很失望 用了幾年的酷狗 因為一個版權問題 要麼聽不了直接下架 要麼就是下載要付費 我的天 誰會為了下你一首歌花2塊錢去下載 而且還是老歌。我真的服了。因為這破版權我很多歌都沒辦法聽 台灣的歌手的歌基本已經聽不了了
現在酷狗我覺得唯一的好處就是 可以免費下載高音質
QQ音樂我個人認為曲庫還是沒有酷狗那麼多 但是QQ音樂現在越做越好 曲庫慢慢的多起來 而且歌詞比酷狗的要標準的多
我個人以前是根本不喜歡QQ音樂 覺得很爛 但現在QQ音樂做的很好,酷狗再這樣發展下去,遲早QQ音樂會超過他。 最主要解決版權問題是根本啊
C. 酷狗音樂怎麼投訴
騙人的狗屁公司,扣了費又下不了音樂並沒有什麼聯系
D. 問下我酷狗音樂被我哥故意卸載了里邊以前下載的將近200首歌曲都不見了只能恢復50多首剩下的怎麼恢復
看看酷狗的文件夾裡面有沒有 沒有的話就沒有了
E. 為什麼酷狗音樂里 音樂速配 有很多詐騙的人我昨晚就是被詐騙了
軟體出現了問題,估計是你的賬號被別人盜用了吧?
F. 酷狗自動把我已經下載的音樂偷偷刪除了是不是違法
手機用網易雲,電腦習慣用酷狗。網易雲有版權,酷狗沒有。我就在網易雲買,一首永久內4塊錢。把它容們拉到電腦去聽,後來發現把我整個文件都搞不見了,全盤搜索都搜不到。如果網易雲也下架了,憑那一百多塊的收據找誰要去?怕不是版權問題,感覺像是詐騙團伙的利益分配問題。
G. 如何有效投訴酷狗音樂
投訴酷狗音樂,如果是你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市場監管局投訴。
H. 關於酷狗音樂有部分歌曲直接跳過的問題!
關於酷狗音樂,有部分歌曲直接跳過的問題,我覺得呢不一定是要酷狗音樂啊,網易雲音樂和qq音樂都是可以的,而且沒有太大的問題。
I. 為什麼現在酷狗音樂用的人多罵酷狗音樂的人也多
首先,酷狗的音樂很多都是用戶上傳的,很多都沒有版權,寫歌的看了以後會內覺得很容惡心,其次就是素質問題,總是有人ky引戰,說一下還會說你多管閑事╮( •́ω•̀ )╭所以酷狗鍵盤俠特別多,甚至有人開小號懟人,有的人看了以後自然就走了,走的就有人噴啊,所以罵聲一定不少,我也非常不喜歡酷狗。。。鍵盤俠堆成山了。。。
J. 酷狗里可以免費下載的音樂可否用於視頻背景音樂,是否構成侵權(我會標注作者姓名和歌曲名稱,且不商用)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有一些不會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規定】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結論:以上就是可能侵權的情形和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