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型商場播放的背景音樂需要跟誰購買版權
大型商場播放音復樂數量較大,涉制及權利人眾多,最好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統一獲得許可。音著協管理的歌曲數量達到世界范圍內的1400萬首。
當然,如果這個商場只播放很少數量的一部分音樂,也可以通過一些小的版權公司解決,但是只能使用這些小版權公司所有版權的一小部分音樂。
另外,提醒一下,目前有很多的專門提供背景音樂服務的製作公司,號稱自己有版權,實際不然,如果你認為他們有版權就高枕無憂了。那可能官司就離你不遠了。
2. 使用別人的歌曲做背景音樂 ,怎樣算侵權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有一些不會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規定】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結論:以上就是可能侵權的情形和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規避。
3. 我想給自己開發的游戲弄上背景音樂,請問是否涉及版權問題
游戲背景音樂最好是原創,原創的音樂畢竟是為游戲量身定製的契合度高,用網上找的背景音樂,會涉及到版權問題,如果被告了就得不償失了,製作游戲音樂你可以選擇奇億音樂!
4. bgm使用版權問題
註明音頻出處就可以,並不會造成侵權
5. 電視台的節目背景音樂用別人創作的要版權嗎
您好!使用他人享有版權的音樂作品,除以下屬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以外的,則需要事先獲得版權授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6. 什麼是版權背景音樂
版權背景製作音樂又可稱為製作音樂Proction
Music
或背景音樂
Background
Music,是廣播、影視、多媒體、企業宣傳、通訊設備等不可缺少的音頻素材,是公共場所背景環境渲染的重要元素。
版權背景製作音樂是音頻專業創作編輯人士的源泉。製作音樂是按照不同用途、類型、情緒、形式、時間等方式創作錄制的音樂。
版權背景製作音樂是版權的保障。音樂著作權利人或音樂著作權公司提供音樂的同時頒發音樂版權使用授權書。只有得到版權所有者的授權方可合法使用。不同於唱片公司的欣賞音樂在商店銷售,版權背景製作音樂不在商店銷售須聯系音樂著作權利人或音樂著作權公司獲取版權使用許可。
7. 背景音樂使用及版權問題
您所說問題所涉及的音樂作品的廣播權問題。電視台的該行為確實侵犯了權利人的廣播權,需要繳費或者許可以後才可以使用。
8. 背景音樂沒買版權算侵權嗎
音樂作品是具有版權的,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應當經過許可並支付報酬。
如果使用別人的音樂作為商業用途背景音樂,明顯不屬於合理使用。涉嫌版權侵權。
9. 綜藝節目背景音樂需要版權費嗎
所有的使用,都必須獲得著作權方的同意,商業使用因其謀利性,尤其需要注意著作權的問題,綜藝節目屬於商業活動了,幾乎是必須要交版權費的,只是看電視台如何處理而已。
10. 現在綜藝節目使用的背景音樂涉及版權問題嗎
我覺得應該不會,因為綜藝節目用的音樂也是給藝人的歌宣傳一下,很少有因為背景音樂版權問題而發什過什麼,所以我也覺得大多數都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