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伊斯蘭教做禮拜之前播放的音樂叫啥名
那不是"播放的音樂",是人念出的幫克!
邦克:波斯語(Bānk)的音譯,意為「專召喚」、「提醒」,又譯做「班屬克」,即喚禮。穆斯林每日五時禮拜前都必須念邦克,以召喚人們禮拜。其辭主要以贊詞和喚禮詞為主,內容大意是:真主至大!真主至大!我作證:萬物非主,惟有真主。我作證:穆罕默德,真主的使者。快來禮拜吧,快來走獲救之路吧!
『貳』 伊斯蘭教教義那裡禁止聽音樂為什麼伊斯蘭國家禁止聽音樂
作為抄生活在伊斯蘭教國家襲的公民,我告訴你伊斯蘭教教義不曾禁止聽音樂。中東世界的樂壇雖然沒有歐美樂壇那麼享有名氣,但是在中東,聽流行音樂是非常普遍的。埃及和黎巴嫩的流行音樂更是風靡全阿拉伯國家,其中有些還成為了中東巨星。其中以黎巴嫩的Nancy Ajram最為出名。
所以,你所說的伊斯蘭教國家禁止聽音樂是荒謬之談。馬來西亞和印尼作為遠東最大的伊斯蘭教國家也不曾有如此的事。
『叄』 伊斯蘭教在祈禱的時候放的音樂叫什麼
我是一名穆斯林,不放任何音樂,誦經就是音樂。。
『肆』 回族舞蹈穆斯林的背景音樂是什麼急
好些是新疆歌曲,或者是印度歌曲
也有把馬來西亞或者印度尼西亞的歌曲當背景音樂的
『伍』 伊斯蘭教做禮拜前播放的音樂
在禮拜前 一般有兩種情況 :
1、 播放《古蘭經》2、宣禮詞,就是召喚穆斯林來禮拜的一種方式。
『陸』 伊斯蘭教對於音樂有什麼規定
對於音樂,聖訓有禁止的,有許可的。為此,當代倡導伊斯蘭中正思想的核心人物內格爾達威博士規定了唱容歌合法的三個前提,一、內容和形式要合法;二、適度不縱容;三、不影響功修真主降示了一百多部經典,我們能叫出名字的經典只有四部:《討拉特》《引直力》《則布勒》和《古蘭經》,分別降給了四位大聖,每位聖人都有「穆阿幾則」(聖驗),而達吾德聖人的聖驗就是音樂,他美妙的嗓音和精湛的樂器演奏,以致群山也跟著唱歌,世間的鳥兒也聞聲而來,《宰布勒》中描述,他利用樂器,配合美妙的歌聲來贊頌真主。試問,如果音樂是不潔的,真主怎麼會選擇不潔的東西賜予他所喜愛的使者呢?如果我們的聖人憎惡音樂,聖訓中怎麼會有如下的記載:「婚禮正在部落中舉行,他們很喜愛音樂,你派了女歌手連同嫁妝過去了嗎?」如果我們的聖人憎惡音樂,他怎麼會稱贊阿布·穆薩·阿沙利誦讀古蘭經:「就如同真主把達伍德的豎琴放在了你口中」?
『柒』 穆斯林 古蘭經 歌曲
這個是古蘭經, 這個是一個英國穆斯林的首歌
歌手 :sami Yusuf
國籍: 英國
首歌:不好意版思, 我不知道權
其他的首歌:
Al Mu3allim
Hasbi Rabbi
ALLHU
Mohammad 1
『捌』 我要讀 穆斯林的葬禮 的簡介,背景音樂用啥啊
這個太明顯了,你當然要用月光奏鳴曲的第一樂章,有些悲傷但是不乏氣勢,與原書的史詩性格相吻合,況且主人公里的名字還有「月」,所以肯定不會錯的~
『玖』 伊斯蘭教在祈禱的時候放的是什麼音樂特別悠揚!
名叫:邦克,中文叫宣禮
『拾』 穆斯林能聽音樂嗎
允許聽音樂的證據
倘若說,聽音樂是非法的,即意味著聽它就要受到安拉的懲罰。這種斷法不能僅靠理性去認識,而是要靠傳述證據。認識律例的唯一途徑是經典明文、或基於明文的類比。倘無明文證據,類比也不能成立,則斷其非法的主張亦無效;它仍然像其他合法事物一樣聽之無防。沒有任何經典明文和類比能夠證明聽音樂為非法,故我們認為:經典明文和類比都證明允許聽音樂。
音樂有多種含義,應該先探討它的每種意義,再探討它的綜合意義。音樂包括聽一種美妙的、有節奏的、含有某種意義的、打動人心的聲音等。則音樂的廣義是美妙的聲音。美妙的聲音又分為有節奏的和無節奏的。有節奏的又可分為含義可知的,如詩歌;含義不可知的,如無生物、動物的聲音。
(一)聽美妙的聲音,從其美妙角度不應受禁,而是憑經典明文和類比所確定的合法事物。
類比證據:聽覺以了解屬於聽覺職能的事物為樂。人是是生、五官的組合;每個器官都有了解職能,而且每個器官都因所了解的事物而愉悅。比如,視覺的樂趣在於觀看美麗、賞心悅目的事物,如綠色植物、流水、俊俏的臉龐;嗅覺喜歡聞香味;觸覺喜歡柔軟、細膩的東西;理性以知識、認識為樂,等等。通過聽覺獲知的聲音也分為令人愉快的,如夜鶯、長微之聲;令人討厭的,如驢叫聲。顯然,其他感覺及其愉悅可以由聽覺及其愉悅類推。
明文證據:允許聽美妙聲音的證據是,安拉向其仆民展示恩澤時說:「他在創造中增加他所意欲增加的。」有人解釋說:「所意欲增加的」指美妙的聲音。穆聖說:「安拉愛聽一個人用美聲誦讀古蘭,勝於主人愛聽其歌女的歌聲。」(艾哈邁德、伊本·馬哲等輯錄)
穆聖誇贊艾卜·穆薩·艾什爾里時說:「他被賜與達伍德家族的美聲」。(布、穆輯錄)安拉說:「最討厭的聲音,確是驢子的聲音。」這段節文,反面贊譽了美妙的聲音。
(二)美妙、有節奏的聲音。有節奏不等於美妙,因為許多美妙的聲音並無節奏,而許多有節奏的聲音卻不一定美妙。
聲音的原本是動物的音喉;長笛即是按照喉而製作的。這不帝是一種仿生作法。那麼,聽這種聲音不可能因為它美妙或有節奏而成為非法。沒有人主張聽夜鶯和其它鳥類的聲音為非法;聲音的斷法,音喉與音喉無區分,動物與無生物亦無兩樣。所以,應該以夜鶯之聲類推其它人為的聲音,如發自喉嚨的聲音,或鼓聲等。
但弦樂器、笛子等沙里亞明令禁止的樂器例外,這種禁止倒不是因為它們本身令人愉悅,倘若因為它們本身使人愉悅而受禁,則所有使人愉悅者都可以此類推;而是在為禁止喝酒。由於當時人們酗酒成性,就必須強調與它隔絕,甚至起初命令打爛酒缸,於是宮帶著禁止屬於喝酒者的象徵,即弦樂器和笛子;禁止這兩者是在為它們是酗酒者的象徵,一如禁止與外面女性單獨相處,是由於它是私通的前提條件。
根據這些含義,伊拉克笛、弦樂器都受到禁止,如揚琴、鑼鑔、提琴、豎琴等。除此以外的不屬受禁范圍,如牧歌、鼓、棍樂器,以及除酗酒者所慣用的樂器,這些都保持原有的合法屬性,一如鳥叫及其他聲音。安拉說:「你說:安拉為他的臣民而創造的裝飾和佳美的食物,誰能禁止他們去享受呢?」所以這些聲音不是因為它有節奏有音律而受禁,而是上於其他的偶發因素,在「禁止音樂的偶發因素」中針涉及這一問題。
(三)押韻、含義可知的,即詩歌;它不外乎出自喉嚨的聲音,則可斷定它的合法性,因為它不過是可知的內涵,而可知的語言並非禁物,美妙押韻的聲音亦不屬非法(Haram)。
這個問題的真諦一如沙菲儀(願主慈之)所說:詩是一種語言;好詩是佳美的,壞詩是丑惡的。倘若允許作無聲音、無音樂的詩,則有聲樂的詩亦不為非法。有人在穆聖面前吟過詩,(布、穆輯錄)怎麼說不允許吟詩呢?穆聖並且說:「詩中有哲理。」(布哈里輯錄)
趕駝歌一直是穆聖時代、聖門弟子時代阿拉伯珍的習俗;它只不過是和美聲和樂律唱出的詩歌。沒有有關任何一個聖門弟子反對趕駝歌的記載。
(四)打動人心、感人肺腑 的音律。我認為,許多有音律的歌調令人爽心,並且對心靈產生奇妙的影響,其中不乏安拉的奧義;有的聲調信難興奮,有的聲調令人沮喪,有的聲調則令人昏昏欲睡。
但無論聲樂怎樣感人至深,亦不能籠統地怕它合法或非法,而是春斷法因情、因人、因不同的聲調而異。它的斷法取決於內心的感受。艾卜·蘇來曼·達拉尼說:音樂不能賦予心靈新的東西,但它可以激發心靈中朱有的東西。
在一些場合吟唱有樂律的詞句已成為人們的習慣;它有一些特定的目的,與人們心中 感受息息相關。這些目的是:
(1)兒童們的歌謠。那些兒童們打著鼓,唱著歌,漫遊於各個地主。這是合法的,因為他們唱的是功述天房、天房圍牆、滲滲泉及其他聖物的詩歌。這樣激發人們想往天房的感情。
(2)出征的戰士們,為了鼓勵人們的士氣,慣於唱戰歌。這也是合法的。
(3)一些勇士在臨戰時吟唱的詩。其目的是鼓舞自己和自己的戰友們,激發他們的戰鬥士氣。這在合法戰斗中是合法的,在可佳戰斗中是可佳的。
(4)使人痛哭、憂傷的哭喪。聖訓明令禁止這樣做。(布、穆輯錄)
(5)在喜慶的日子裡聽音樂,體現愉快的心情;倘這種愉快本身是事法的,則聽聲樂亦為合法。如會禮節日、婚禮、出門歸來、宴會、喜得貴子、行割禮、背會古蘭等。為了表示興奮,這些情況下聽聲樂為合法(Mubah)。
布哈晨、穆斯林輯錄的聖訓曰:阿依舍(願主喜之)的傳述,在米那的日子裡,艾卜·白克爾去見阿依舍,當時兩個丫環正在她那裡擊鼓歌唱,而穆聖蒙著自己的衣服躺在床上,於是艾卜·白克爾就喝斥兩個丫環。穆聖聽到後揭去臉上的衣服對艾卜·白克爾說:「艾卜E白克爾啊!讓她倆玩吧。因為這是節日」。(布、穆輯錄)
阿依舍說:阿比西尼亞人在聖寺舞蹈時我去觀看,穆聖用他的斗篷著我。歐麥爾喝斥他們,穆聖說:「阿爾費達人啊!你們放心玩吧!」(布、穆輯錄)
這些聖訓明確說明:聲樂、游戲並不是非法;而且特許兩個丫環唱歌擊鼓;穆聖躺著時聽到了兩個丫環的歌唱聲。
這說明婦女的聲音並不是旬笛聲那樣受到禁止,而只有擔心誘惑時才受禁。
這些類比和明文證明,聲樂、擊鼓、耍武術、觀看阿比西屁亞人的舞蹈皆為合法;在節日里它們屬合法,則在所有喜慶的日子裡亦然,因為節日就是喜慶日子。那麼,婚禮等場合也莫不如是。
禁止聲樂的偶發因素
倘有人問:聲樂有受禁的情況嗎?我要說:聲樂因五種偶發因素而受禁:唱歌者的因素;樂器的因素;歌詞的因素;聽者的因素;以聽音樂為已任者的因素。
(一)歌唱者倘是女性,不允觀看,聽其歌聲恐有誘惑,故屬於非法。這不是由於聲樂本身的原因,而是假如女性談話時雖不帶聲樂,便其聲音富誘惑性時,亦不允與之交談對話,甚至不允聽其誦讀古蘭。
(二)樂器倘屬於酗酒者和女性化的男人的象徵,如長笛、弦子、庫伯鼓,則是受禁的。除此以外的樂器保持原有的合法屬性,如單面鼓——即使有鈴亦無妨——雙面鼓、號角、棍樂器等。
(三)歌詞倘有淫猥、誹謗之義,或對安拉、使者、聖門弟子妄加造謠,則聽它是非法的(Haram),不管有無音律;聽者與說者同罪。倘歌詞描述某個特定女性,亦不允許。
(四)聽者倘青春年少,慾望極盛,則聽音樂為非法。因為對這樣的人來說,聽音樂不啻是惡魔樂器的魔刀石。
(五)倘一個人讓音樂成為自己不可或缺的習性,讓它占據自己的大部分時間,則其人屬於玩世不恭者,其證詞不被接受。沉湎於娛樂是犯罪,一如常犯小罪就會變成大罪,常干某些能許之事就會變成小罪。由此可見,玩棋是允許的,但沉湎於它就人變為可憎事項了。
沙菲儀——禁止音樂不屬他的學派——明確指出:「把音樂作為職業的人,不接受其證詞,因為音樂屬於可憎的娛樂,幾近無聊,以音樂為已任者,屬於輕浮子輩,有失陽剛之氣。盡管音樂並非明確的非法事物。」
尤努斯·本·阿卜杜勒·艾爾拉說:我請教沙菲儀(願主喜之)關於麥地那人允許聽音樂一事,他說:我不知道任何一個希賈茲的學者斷聽聲樂為可憎,除非是描述女性的歌。至於趕駝歌,描述古跡、牧場的歌,用詩的音律美化自己的聲音等,都是合法的。
主張禁止聽音樂的證據
他們以下列古蘭節文為據:「有人購買無謂的談話。」伊本·麥斯歐德、哈桑·巴士里、納合易(願主喜悅他們)說:「無謂的談話」即音樂。阿依舍(願主喜之)的傳述,穆聖說:「安拉禁止買賣歌女,禁止她的價格,禁止教她唱歌。」
我們認為,歌女即唱灑的場合為男人們唱歌婢女,我們已經說過:聽外面女性唱歌而恐其有誘惑,則是非法的。學者們以「誘惑」專指受禁之事。至於丫環為其主人唱歌,非這段聖訓所指,而且,倘不擔心誘惑,非主人亦可聽其唱歌,有布、穆輯錄的兩個丫環在阿依舍(願主喜之)噥中唱歌的傳述為證。
至於用宗教購買、換取無謂的談話,以便使人們背離安拉的正道,確是非法、卑劣的。這毫無異議。但並非每一種音樂都是用宗教所換取並使人們背離安拉的正道的,這正是古蘭節文的含義。假如一個人誦讀了古蘭是為了使人背離主道,亦屬非法。
他們還以下列節文為據:「難道你們這訓辭而詫異嗎?你們怎麼嘲笑而不痛哭呢?你們是疏忽的。」伊本·阿巴斯(願主喜之)把「疏忽」原詞「賽麥德」解釋為音樂。我認為,也應該禁止嘲笑、不哭的作法,因為古蘭節文包括這一切內容。
他們以這段聖訓為據:穆聖說:「凡是游戲都屬虛妄,除非一個人馴練自己的馬,練習射箭,跟妻子環樂。」(提爾米濟、艾卜·達伍德等輯錄)我們認為,聖訓中的「虛妄」不證明禁止,而是證明無益處。因為觀看阿比西尼亞人舞蹈等娛樂不屬這段聖訓中提到的三種事,即不是非法。
他們的又一證據是:伊本·麥斯歐德(願主喜之)說:音樂會產生偽信心理,部分人又加了一句:猶如水會使蔬菜生長一樣。
他們還引證:伊本·歐麥爾遇見一夥受戒的人,他們中有一個人在歌唱,伊三、本·歐麥爾就說:願安拉不要聽見你們。連說兩次。納菲爾的傳述,他說:我同伊本·歐麥爾(願主喜之)走路,他聽到了一個牧人的笛聲,就用手指塞住耳朵,並繞道而行,而且連聲問:納菲爾啊!你還能聽到嗎?直到我說:聽不到。他才放下手來。他說:我看到主的使者就是這樣做的。(艾卜·達伍德把此段追溯到穆聖。並說:此聖訓有有悖更可靠的傳述)
福宰爾·本·伊亞祖也說:音樂是私通的前提。
我們認為,伊本·麥斯歐德說「產生偽信「乃針對唱歌者而言,因為唱歌者的目的在於表現自己,沽名鉤譽,一味地向人們討好,不惜口是心非,以便吸引人們來聽自己的歌。這也不一定要斷唱歌為非法。
至於伊本·歐麥所說「願安拉不要聽見你們」,並不證明唱歌為非法,而是因為他們是受戒者,不宜輕舉妄動;而且伊本·歐麥爾從他們的特徵看出,他們聽唱歌並非出於渴望朝拜天房,而是純粹的游戲,故責備他們,因為那是一種弊端,加之它與受戒者情狀格格不入。
至於伊本·歐麥爾發手塞耳,則反證據是:伊本·歐麥爾並沒有命納菲勻那樣做,也好有責備他聽笛聲。這不能說明禁止,而是說明不聽為好。
至於福宰爾聽說:音樂是私通的前提,則是地地歹徒以及青春期的青年人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