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電總局在審片時有哪些政策和標准什麼樣的片子能通過播映
審核電影能否上映的標准主要涉及意識形態與官方政策基調。具體的標准則是廣電總局的「十類禁止九類應刪」,羅列如下:
十類禁止
(一)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 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 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 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電影技術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九類應刪剪
九類應刪剪
(一)曲解中華文明和中國歷史,嚴重違背歷史史實;曲解他國歷史,不尊重他國文明和風俗習慣;貶損革命領袖、英雄人物、重要歷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惡意貶損人民軍隊、武裝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夾雜淫穢色情和庸俗低級內容,展現淫亂、強奸、賣淫、嫖娼、性行為、性變態、同性戀、自慰等情節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隱秘部位;夾雜骯臟低俗的台詞、歌曲、背景音樂及聲音效果等;
(四)夾雜兇殺、暴力、恐怖、鬼怪、靈異等內容,顛倒真假、善惡、美醜的價值取向,混淆正義與非正義的基本性質;刻意表現違法犯罪囂張氣焰,具體展示犯罪行為細節,暴露特殊偵查手段;有強烈刺激性的兇殺、血腥、暴力、吸毒、賭博等情節;有虐待俘虜、刑訊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節;有過度驚嚇恐怖的畫面、台詞、背景音樂及聲音效果;
(五)宣揚消極、頹廢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刻意渲染、誇大民族愚昧落後或社會陰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極端主義,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間,信教與不信教群眾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傷害群眾感情的;
(七)宣揚破壞生態環境,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的;
(八)過分表現酗酒、吸煙及其他陋習的;
(九)有違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的。
如果看得足夠仔細,你會發現,十類禁止標准,只有一條針對影片的技術和質量問題,其它全部是針對影片的思想和內容的。至於九類應刪減的,范圍之廣幾乎涉及電影的方方面面,從拍攝內容、對象,到拍攝手法、影片價值觀,甚至音樂、台詞均會管到。「十類禁止九類應刪」與其說是明確的審片標准,不如說是一個模糊的綱領性文件,具體執行完全看個人發揮。這便是審查制度的荒誕之處,即沒有人知道應該按什麼標准來審查。因此,如果一部電影需要被禁播,理由總是會找到的,而且很充分。
Ⅱ 網路音樂的網路規范
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發了《文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網路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著眼於解決網路音樂市場面臨的內容良莠不齊、未經審查的進口音樂數量巨大、侵權盜版、非法鏈接現象嚴重、市場行為和交易秩序缺乏監管等突出問題,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是《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網路音樂的定義和涵蓋的范圍,對網路音樂管理工作的管理對象進行了確定。指出網路音樂是以數字化方式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等信息網路傳播的音樂產品,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歌曲、樂曲等音樂產品的數字化形態,還包括為表現音樂產品內容而輔以視頻畫面的MV、Flash等。
二是創新審查辦法,提高審查效率。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開發了「文化部網路音樂報備系統」。經營單位可下載報審軟體並通過互聯網直接報審,內容審查部門也通過互聯網進行審批,實現了從企業報審到批準的全流程網路化。同時,文化部還設定了審查「快速通道」功能,如需網路首發、同步發行等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產品通過快速審查通道,3個工作日即可完成審查。大大提高了審查效率,節省了經營單位的報審時間和成本。
三是加強對進口網路音樂報審主體管理。《通知》明確指出從事網路音樂產品的相關經營活動,必須是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要求只有直接獲得進口網路音樂產品獨家且完整的在中國內地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代理權的經營單位具備報審資格。《通知》同時對網路音樂經營活動進行了細化,包括網路音樂產品的製作、發布、傳播(含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鏈接方式)、進口等。四是規范進口網路音樂交易規則,對網路音樂進口合同(協議)進行了一系列規定。例如:進口網路音樂的授權期應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協議)標的物為音樂產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合同(協議)應在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生效執行等。《通知》還規定,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音樂產品參照進口網路音樂產品報審。
五是加強對音樂產品搜索服務的管理。《通知》明確指出「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鏈接方式」的傳播行為是網路音樂經營活動,須由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經營。經營單位要確保通過該種方式傳播的是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投入運營的音樂產品。
六是加強對網路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通知》要求在改進政府服務,提高審查效率,為企業的合法經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的同時,對從事違法網路音樂經營活動和提供違法網路音樂產品的經營單位依法開展監管和查處工作。
此外,《通知》還要求,網路音樂經營單位要建立網路音樂內容自審制度,文化部門對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路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由經營單位負責審查,確保所提供的網路音樂內容的合法性。已經在中國境內傳播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路音樂產品,須由經營單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文化部規定,2016年起網路音樂需審核後方可上線。 鑒於市場中未經內容審查的網路音樂數量巨大,為便於經營單位報備網路音樂產品,《通知》著力於為經營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內容審查服務,對審查模式進行了以下創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為便於經營單位準備相關的報審材料,節省經營單位的報審時間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開發了「文化部網路音樂報備系統」。經營單位經文化部核實報審資格並獲得文化部發放的報審密鑰後,可通過互聯網直接下載報審軟體並通過報審軟體開展網路音樂報審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審查通道」制度。隨著音樂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信息網路逐漸成為經營單位宣傳、推廣、銷售其音樂產品的重要渠道,許多歌曲通過信息網路進行首發或者同步發行。《通知》針對此類「對內容審查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產品」建立了快速審查通道制度,經營單位可在報審軟體中選擇「快速報審」通道功能並註明申請特殊處理的原因,文化部將在確認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三)、是對同一音樂產品的內容不進行重復審查。由於音樂產品的傳播渠道不同,同一進口音樂產品可能在以網路音樂形式進行傳播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並正式出版發行,為避免內容重復審查,《通知》強調「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並正式出版發行的進口音樂產品,進口單位可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實後准予以網路音樂形式進行傳播並對內容審查程序予以簡化。」
此外,《通知》對進口網路音樂產品內容審查和國產網路音樂產品備案程序及申報材料進行了具體說明。《通知》還要求,已經在我國境內傳播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路音樂產品,須由經營單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一)企業須建立自審自查制度。
《通知》在網路音樂內容自審自查方面明確了企業責任,要求網路音樂經營單位建立網路音樂內容自審制度,要設置專門部門負責本單位經營的網路音樂內容的審查工作。進口網路音樂產品經營單位要對擬進口的網路音樂產品的內容進行初審,並將自審意見通過「報審系統」報文化部。
(二)對網民上傳的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路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對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路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經營國產網路音樂的單位,特別是提供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等網路音樂上傳服務的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網路音樂內容加強審查,確保所提供的網路音樂內容的合法性。
Ⅲ 聲音商標以什麼標准進行審
關於在中國大陸地區,聲音商標以什麼標准進行審查?整理為《中國聲音商標申請及審查標准簡介》,如下:
一、聲音商標申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具體要求如下:
以聲音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在商標圖樣框里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同時報送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以及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說明」欄中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二、聲音商標申請文書准備:
1、聲音商標的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使用文字進行描述。
2、聲音樣本的要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碟中,且該光碟內應當只有一個音頻文件。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應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小於5MB,格式為wav或mp3;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三、聲音商標的審查標准:
1、禁用條款審查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聲音,例如: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
2、顯著特徵審查
1)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徵。例如: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
2)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聲音,例如: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普通標語或口號;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並就商標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進行說明。
3、相同近似審查
原則上,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如果兩個聲音商標或者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例如:「通信的好鄰居」聲音商標與「通信的好鄰居」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附:中國香港聲音商標申請簡介
我國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聲音商標這個概念。其實對於立法而言,設立一個聲音商標並不難,難就難在實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個類似於指引的文件(這個文件還是審查部門內部的),要求:指出申請聲音商標注冊時,描述聲音商標的材料要清晰、明確、獨立、客觀、且能持續一段時間,要讓人容易識別和理解。僅僅說某個聲音商標由一段特定的音樂組成,或者僅僅列舉了幾個音符不能滿足條件,用音符和音部記號組成的音樂小節的形式來表示一段音樂的曲調和頓歇,則是可以被接受的對聲音商標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說明的辦法表述聲音商標,一定要附加樂譜。
Ⅳ 中國聯通沃音樂會員(酷音版)diy鈴音的審核標準是幹嘛的
個性化鈴音業務鼓勵和提倡用戶,用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來製作個性鈴音。如果用戶的個性化鈴音中出現如下內容,將無法審批通過。\x0a1、鈴音內容有反動、淫穢、毀謗、污衊、不文明用語等。2、鈴音內容涉及廣告宣傳內容。3、鈴音內容只是原版拷貝現有的歌曲或純音樂等,而無原創內容。(通過如意鈴軟體上傳的鈴音除外)4、鈴音內容出現 「您所呼叫的用戶已關機」 「您所呼叫的用戶不在服務區」等類似聯通系統提示語,而且模仿的非常逼真一般人無法辨別,則無法通過審批。\x0a鈴音不清晰,有噪音,無內容。
Ⅳ 中國原創音樂基地音樂審核怎麼看是不是通過了,有什麼提示
數據應該被刪除了 。
Ⅵ 國外藝人來華演出的音樂審核制度究竟是怎樣運作的
非官方回答:
國內主管演出審批的行政部門是文化部及其下屬的各級文化局版、文委。根據演出權規模的不同,由相應級別的文化部門進行審批。同時注意,其上級有可能隨時批准、禁止或者拖延你的演出申請,而不會給你任何實質理由。這個流程是運作涉外演出項目中最復雜、最有風險的環節——可參考電影審查制度:一批不怎麼懂當代電影的老頭老太太來決定你這部電影是否能在國內上映,或者必須進行什麼改動才能在國內上映。
當然除了主管部門,其他的相關權力部門一樣可以「一票否決」你的審批申請,如公安、消防、城管等等……而他們的冗長流程和潛在費用都會增加項目難度。你還要面對國外嚴格的演出經紀制度,和國外知名藝人需要提前一到兩年預約的滿滿的檔期,而後才是常規的商業因素,如租金、廣告、售票等等。
所以,面對這樣一系列問題,真正可愛的人其實是那些演出商們,他們克服了重重困難把那些國際巨星帶到了中國。
btw,現在類似的演出,比較成功的模式反而是在酒吧或者類似星光現場的地方舉辦小型演出,這樣可以跳過很多行政環節,審批周期和成本都大大可控。缺點是小規模活動銷售額有限,適合運作一些相對小眾,或是比較有特色的藝術家。
Ⅶ 中國原創音樂基地的審查標準是什麼歌曲<不能富得只剩下錢>審查不通過的理由是什麼
原創基地問題多多:
1.上傳問題
經常不能上傳,辛辛苦苦填的表格上傳後不專成功,更換網路也屬一樣,真白費功夫。
2.人氣太假
里邊的人氣不真實,隨便都可以刷
3.客服反映差
出現問題求助幾個月半年都沒人理會
4.試聽問題
多人反映試聽格式問題,大部分歌曲不能試聽(針對播放器或許別的)。
推薦大家使用中國演出網,就算網路再卡都可以上傳(網路卡只會上傳速度慢,不會出現自己返回刷新頁面),人氣真實,一個IP游覽只算一天一次,還有的是,試聽沒有出現過問題。
Ⅷ 中國沒有好音樂好電影都是國家審查制度的限制嗎
這么說,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所以造成了看待事物有不一樣的看法。你說中國沒有好音樂和好電影,這點不敢苟同。當然, 可能是先生您不喜歡。中國的好電影好音樂有很多的。如果說真的說少的話,那麼所謂的審查制度只是一些障礙罷了。但絕對不是根本原因。中國做電影和好萊塢不一樣。好萊塢拍出來的不叫電影。叫做商品。他們的電影大部分是以票房作為最終目的的。而且電影從1895年開始老外就開始鼓搗,鼓搗了一百來年。電影在中國畢竟算是舶來品。打個比方,你會去和一個十幾歲的孩子打架么?盡管這是一個失敗的比方。
導演拍片子很多時候不能按自己意思做事,不是因為審查制度。很多時候因為投資商。投資商如果要你強行加入一個橋段否則不給錢的話導演還是會妥協的。當然,這樣的妥協妥協多了,片子自然不會好,我只是舉一個例子。
所以出現了很多獨立製片像《小伍》《蘇州河》《盲井》《冬春的日子》《郵差》這些也都是不錯的電影。當然,這些裡面很多都是禁片。又回到審查制度上的問題。
但即使這樣,說個最簡單的例子,你能說《失戀三十三天》是垃圾電影么?你又能說《讓子彈飛》是壞片子么?如何在審查制度和導演操守之間選擇一條路才是要考慮的。
而你說沒有好音樂好電影是因為你自己沒有去找,或者沒有看到,沒有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