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寫了歌,是否需要拿到某部門或協會登記,才能證明版權歸屬具體操作是怎樣的
從法律的角度,版權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便已取得,無須申請或注冊。當然,在實務當中,版權人還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作品的完成情況,因此,有必要進行相關的證據保全。您所稱的把清唱發到網上,也算是證據保全的方式之一,也具有一定的證明力。但若出於謹慎起見,建議將作品進行版權登記,獲取版權登記證明,那麼證明力會大很多。各個省的版權局(新聞出版局)都有提供版權登記服務,具體可以咨詢下當地版權局。
有很多朋友寫了不錯的詞、曲、歌,這些都是你們的勞動成果,凝結了自己的心血與智慧結晶,要保護不受侵犯,最好的辦法就是注冊自己歌曲的版權,這樣一來你們所有的作品都得到了法律的保護,而且要將原創歌曲做市場化推廣,版權注冊也是必須的一步,下面我就將原創歌曲版權注冊的一些信息帖出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也希望大家能盡早的把自己的原創歌曲注冊版權,早日踏上市場推廣的道路,讓更多的人聽到你們的歌。
如何保護自己的原創音樂作品
如果您自己辛辛苦苦做出來的原創音樂作品遭到別人的剽竊甚至被人搶注版權,而此時您又拿不出有效的證據,是不是一件令人憤怒但又無可耐何的事情呢?然而現實是殘酷的,在法律面前是講究證據的,剽竊和盜竊他人作品的現象大有人在,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侵犯,我們總結了幾個方法供大家特別是原創作者參考:
一、把作品底稿用特快郵遞或者傳真給自己或者親朋好友郵寄一份,郵遞收到後不要開封。
這種方法比較原始,但很實用,既經濟又方便,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特快郵遞和傳真件可以做為法律證據。當有人剽竊或者盜竊您的作品時,您就可以拿著這份郵寄到法院當做證明了。切忌郵遞不要開封,否則就失去時間效力了。
二、到各地版權局注冊登記版權
這種方式相對麻煩一些,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更具說服力。各地的版權局注冊手續均不一樣,注冊費用也不一樣,可以打電話咨詢相關問題。點此查看全國各地版權局聯系電話及地址。(後面有詳細說明)
三、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登記
這種方式更麻煩一些,而且要求較高。這個協會對登記作品的條件必須是您的作品在省級以上媒體發表過,而且對您的作品在商業用途方面產生的利益他們可以取得分成比例。
到版權局進行版權登記的說明
一、准備好需要申請版權的作品的樂譜原件,如作品有一人以上作者,須註明第一作者、第作者、第三作者,每個作品的申請費用為XX元。
二、查詢版權局地址(可以打當地114查詢)
三、在版權局填寫申請詳表,通過審核後將頒發《作品登記證》。
附: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第四條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1、登記後發現有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情況的;
2、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
3、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4、登記後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第七條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的所屬轄區,原責上以其身份證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屬轄區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個著作權人情況的,以受託登記者所屬轄區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屬轄區以其營業場所所在地所屬轄區為准。
第八條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並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託作品的委託人應出示委託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第九條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按本辦法所附樣本由登記機關製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一個月,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作品登記表和作品登記證應載有作品登記號。作品登記號格式為作登字:(地區編號)—(年代)—(作品分類號)—(順序號)號。國家版權局負責登記的作品登記號不含地區編號。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應每月將本地區作品登記情況報國家版權局。
第十二條作品登記應實行計算機資料庫管理.並對公眾開放。查閱作品應填寫查閱登記表,交納查閱費。
第十三條有關作品登記和查閱的費用標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錄音、錄像製品的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計算機軟體登記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