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电总局在审片时有哪些政策和标准什麼样的片子能通过播映
审核电影能否上映的标准主要涉及意识形态与官方政策基调。具体的标准则是广电总局的“十类禁止九类应删”,罗列如下:
十类禁止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九类应删剪
九类应删剪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如果看得足够仔细,你会发现,十类禁止标准,只有一条针对影片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其它全部是针对影片的思想和内容的。至于九类应删减的,范围之广几乎涉及电影的方方面面,从拍摄内容、对象,到拍摄手法、影片价值观,甚至音乐、台词均会管到。“十类禁止九类应删”与其说是明确的审片标准,不如说是一个模糊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执行完全看个人发挥。这便是审查制度的荒诞之处,即没有人知道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审查。因此,如果一部电影需要被禁播,理由总是会找到的,而且很充分。
Ⅱ 网络音乐的网络规范
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着眼于解决网络音乐市场面临的内容良莠不齐、未经审查的进口音乐数量巨大、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现象严重、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对网络音乐管理工作的管理对象进行了确定。指出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为表现音乐产品内容而辅以视频画面的MV、Flash等。
二是创新审查办法,提高审查效率。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可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审,内容审查部门也通过互联网进行审批,实现了从企业报审到批准的全流程网络化。同时,文化部还设定了审查“快速通道”功能,如需网络首发、同步发行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通过快速审查通道,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查。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节省了经营单位的报审时间和成本。
三是加强对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通知》同时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细化,包括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四是规范进口网络音乐交易规则,对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例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协议)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等。《通知》还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五是加强对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六是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知》要求在改进政府服务,提高审查效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同时,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文化部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由经营单位负责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已经在中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文化部规定,2016年起网络音乐需审核后方可上线。 鉴于市场中未经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数量巨大,为便于经营单位报备网络音乐产品,《通知》着力于为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内容审查服务,对审查模式进行了以下创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为便于经营单位准备相关的报审材料,节省经营单位的报审时间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经文化部核实报审资格并获得文化部发放的报审密钥后,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报审软件开展网络音乐报审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审查通道”制度。随着音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网络逐渐成为经营单位宣传、推广、销售其音乐产品的重要渠道,许多歌曲通过信息网络进行首发或者同步发行。《通知》针对此类“对内容审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建立了快速审查通道制度,经营单位可在报审软件中选择“快速报审”通道功能并注明申请特殊处理的原因,文化部将在确认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是对同一音乐产品的内容不进行重复审查。由于音乐产品的传播渠道不同,同一进口音乐产品可能在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前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为避免内容重复审查,《通知》强调“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此外,《通知》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程序及申报材料进行了具体说明。《通知》还要求,已经在我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一)企业须建立自审自查制度。
《通知》在网络音乐内容自审自查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营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审查工作。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经营单位要对拟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将自审意见通过“报审系统”报文化部。
(二)对网民上传的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经营国产网络音乐的单位,特别是提供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网络音乐内容加强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
Ⅲ 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
关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整理为《中国声音商标申请及审查标准简介》,如下:
一、声音商标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二、声音商标申请文书准备:
1、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2、声音样本的要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三、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
1、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2、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3、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附:中国香港声音商标申请简介
我国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Ⅳ 中国联通沃音乐会员(酷音版)diy铃音的审核标准是干嘛的
个性化铃音业务鼓励和提倡用户,用自己的智慧和创意来制作个性铃音。如果用户的个性化铃音中出现如下内容,将无法审批通过。\x0a1、铃音内容有反动、淫秽、毁谤、污蔑、不文明用语等。2、铃音内容涉及广告宣传内容。3、铃音内容只是原版拷贝现有的歌曲或纯音乐等,而无原创内容。(通过如意铃软件上传的铃音除外)4、铃音内容出现 “您所呼叫的用户已关机” “您所呼叫的用户不在服务区”等类似联通系统提示语,而且模仿的非常逼真一般人无法辨别,则无法通过审批。\x0a铃音不清晰,有噪音,无内容。
Ⅳ 中国原创音乐基地音乐审核怎么看是不是通过了,有什么提示
数据应该被删除了 。
Ⅵ 国外艺人来华演出的音乐审核制度究竟是怎样运作的
非官方回答:
国内主管演出审批的行政部门是文化部及其下属的各级文化局版、文委。根据演出权规模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文化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注意,其上级有可能随时批准、禁止或者拖延你的演出申请,而不会给你任何实质理由。这个流程是运作涉外演出项目中最复杂、最有风险的环节——可参考电影审查制度:一批不怎么懂当代电影的老头老太太来决定你这部电影是否能在国内上映,或者必须进行什么改动才能在国内上映。
当然除了主管部门,其他的相关权力部门一样可以“一票否决”你的审批申请,如公安、消防、城管等等……而他们的冗长流程和潜在费用都会增加项目难度。你还要面对国外严格的演出经纪制度,和国外知名艺人需要提前一到两年预约的满满的档期,而后才是常规的商业因素,如租金、广告、售票等等。
所以,面对这样一系列问题,真正可爱的人其实是那些演出商们,他们克服了重重困难把那些国际巨星带到了中国。
btw,现在类似的演出,比较成功的模式反而是在酒吧或者类似星光现场的地方举办小型演出,这样可以跳过很多行政环节,审批周期和成本都大大可控。缺点是小规模活动销售额有限,适合运作一些相对小众,或是比较有特色的艺术家。
Ⅶ 中国原创音乐基地的审查标准是什么歌曲<不能富得只剩下钱>审查不通过的理由是什么
原创基地问题多多:
1.上传问题
经常不能上传,辛辛苦苦填的表格上传后不专成功,更换网络也属一样,真白费功夫。
2.人气太假
里边的人气不真实,随便都可以刷
3.客服反映差
出现问题求助几个月半年都没人理会
4.试听问题
多人反映试听格式问题,大部分歌曲不能试听(针对播放器或许别的)。
推荐大家使用中国演出网,就算网络再卡都可以上传(网络卡只会上传速度慢,不会出现自己返回刷新页面),人气真实,一个IP游览只算一天一次,还有的是,试听没有出现过问题。
Ⅷ 中国没有好音乐好电影都是国家审查制度的限制吗
这么说,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所以造成了看待事物有不一样的看法。你说中国没有好音乐和好电影,这点不敢苟同。当然, 可能是先生您不喜欢。中国的好电影好音乐有很多的。如果说真的说少的话,那么所谓的审查制度只是一些障碍罢了。但绝对不是根本原因。中国做电影和好莱坞不一样。好莱坞拍出来的不叫电影。叫做商品。他们的电影大部分是以票房作为最终目的的。而且电影从1895年开始老外就开始鼓捣,鼓捣了一百来年。电影在中国毕竟算是舶来品。打个比方,你会去和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打架么?尽管这是一个失败的比方。
导演拍片子很多时候不能按自己意思做事,不是因为审查制度。很多时候因为投资商。投资商如果要你强行加入一个桥段否则不给钱的话导演还是会妥协的。当然,这样的妥协妥协多了,片子自然不会好,我只是举一个例子。
所以出现了很多独立制片像《小伍》《苏州河》《盲井》《冬春的日子》《邮差》这些也都是不错的电影。当然,这些里面很多都是禁片。又回到审查制度上的问题。
但即使这样,说个最简单的例子,你能说《失恋三十三天》是垃圾电影么?你又能说《让子弹飞》是坏片子么?如何在审查制度和导演操守之间选择一条路才是要考虑的。
而你说没有好音乐好电影是因为你自己没有去找,或者没有看到,没有听到。